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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与刘××、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刘××,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334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刘××。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刘××、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郑××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