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与刘××、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刘××,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334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刘××。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刘××、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郑××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