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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丁××与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139号原告:丁××。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