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丁××与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139号原告:丁××。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