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斯建海与盛志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70号原告:斯建海。被告:盛志强。本院受理原告斯建海诉被告盛志强道路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斯建海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志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建海撤回对被告盛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交纳。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