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执字第01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2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穆某某诉兰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某,兰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执字第0165号申请执行人穆某某。被执行人兰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穆某某诉兰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兰某某、刘某某下落不明,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2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子明代理审判员 孙绍军代理审判员 刘静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