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咸秦民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张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关于李某申请执行张某 借款纠纷一案的报告 (2003)咸秦民执字第154号 咸阳市政法委: 李某申请执行张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20日立案执行,2004年9月份转执行庭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华先后向本院执行庭交案件款8000元,后申请人李文选提出被执行人张华在新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前往执行,到达执行地,被执行人只有三千亩承包地和一些农机具,当时查封了所有的农具,因时间问题一时难以找到承租土地的承租人,一周后返回咸阳将被执行人张华住房依法查封,后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因此房无房证、无票据,评估公司拒绝评估。据申请人李文选讲当时被执行人张华无固定收入,基本没有执行能力。2007年的下半年,被执行人张华在新疆的生意放下不做了,在咸阳开了古玩商店,具备了执行能力。从2007年下半年到2008年底共执行回案件款91000元,包括2008年3月份李文选新立执行张华合伙纠纷案的38000元,此案已经执行终结。 经双方对账,目前尚欠本金40320元,诉讼费、执行费及实际支出费13500元及利息31000元。上述费用,被执行人张华从2009年4月份起每月支付李文选10000元至还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