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翟振声与开封造纸网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造纸网厂,翟振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1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造纸网厂。法定代表人杨国昌,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纪,该厂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翟振声。委托代理人孙如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工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开封造纸网厂因与被上诉人翟振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卫 方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任晓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