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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甲与范乙、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甲,范乙,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283号原告:范甲。被告:范乙。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甲与被告范乙、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范甲负担。审 判 长  齐慧霞审 判 员  娄银强人民陪审员  吴 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