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甲与范乙、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甲,范乙,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283号原告:范甲。被告:范乙。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甲与被告范乙、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范甲负担。审 判 长 齐慧霞审 判 员 娄银强人民陪审员 吴 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