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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南通××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南通××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服饰有限公司,南通××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开发区××厂房××层,现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邹×。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永××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方××。上诉人南通××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