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辉荣与李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荣,李辉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863号原告李辉荣,经商,环县珠港镇坎门前街182号。(身份证号:332627197402271317)被告李辉胜,经商,环县珠港镇坎门前街131号。(身份证号:××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荣与被告李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荣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辉荣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