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辉荣与李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荣,李辉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863号原告李辉荣,经商,环县珠港镇坎门前街182号。(身份证号:332627197402271317)被告李辉胜,经商,环县珠港镇坎门前街131号。(身份证号:××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荣与被告李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荣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辉荣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