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郓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侯善勇与孙承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善勇,孙承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郓商初字第33号原告侯善勇,农民。被告孙承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善勇与被告孙承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善勇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善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善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善勇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