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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郓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侯善勇与孙承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善勇,孙承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郓商初字第33号原告侯善勇,农民。被告孙承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善勇与被告孙承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善勇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善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善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善勇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