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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柴××与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325号原告:柴××。被告:侯××。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与被告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于2009年0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柴××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益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