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柴××与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325号原告:柴××。被告:侯××。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与被告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于2009年0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柴××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益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