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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绍兴市××纺织有限公司、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绍兴市××纺织有限公司,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4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绍兴市××纺织有限公司。城区××越都××酒店××室。法定代表人:高××。被告:易××。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绍兴市××纺织有限公司、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98元,依法减半收取2499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26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