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金妹与盛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妹,盛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44号原告:汪金妹,女,1972年7月8日出生,住衢州市清莲小区38栋3单元302室。被告:盛琦军,九华乡沐三村1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金妹与被告盛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金妹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金妹以被告盛琦军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盛琦军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金妹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