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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郑梦财与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曲信用社、杨水珍、尤志英存单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梦财,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曲信用社,杨水珍,尤志英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郑梦财。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曲信用社。诉讼代表人王建民,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亚军,该信用社会计主管。委托代理人孙郁,该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杨水珍。委托代理人郑建宏,系杨水珍之子。被告尤志英。本院受理原告郑梦财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曲信用社、杨水珍、尤志英存单纠纷一案,原告郑梦财于2009年3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郑梦财撤回起诉。本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长  王晓华审判员  庞百忍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