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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涉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喜娥与李成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喜娥,李成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涉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郭喜娥。被执行人李成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邯市刑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