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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舟商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吾龙与岳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军,韩吾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舟商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军,原系舟山市宏伟包装有限公司职工,住舟山市定海区香园新村18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盛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吾龙,住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紫霞村强农4组1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江磊,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军为与被上诉人韩吾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08)定民二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军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岳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军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岳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审 判 员  张 娜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