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与沈××、杭州汇××××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沈××,杭州汇××××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244号原告陆×。被告沈××。被告杭州汇××××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沈××、杭州汇××××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杭州汇××××餐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对被告杭州汇××××餐饮有限公司起诉。审 判 长 汪骏华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人民陪审员 陈筱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