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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与沈××、杭州汇××××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沈××,杭州汇××××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244号原告陆×。被告沈××。被告杭州汇××××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沈××、杭州汇××××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杭州汇××××餐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对被告杭州汇××××餐饮有限公司起诉。审 判 长  汪骏华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人民陪审员  陈筱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