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与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服饰有限公司,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14号原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任家畈村。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村。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兴××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