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与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服饰有限公司,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14号原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任家畈村。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村。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兴××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