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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457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汪××。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丽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