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盐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96号原告: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黄××。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以拟庭外解决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9元,由原告蒋××负担。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