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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6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董××。委托代理人:洪×。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苍××××楼。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9元减半收取725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寿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