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6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董××。委托代理人:洪×。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苍××××楼。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9元减半收取725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寿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