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素莲与陈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素莲,陈红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06号原告丁素莲,经商,住义乌稠城街道车站路84号,现住义东路33弄6号。被告陈红君,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嘉鸿华庭4栋1号。原告丁素莲为与被告陈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素莲;被告陈红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素莲诉称,在2007年11月22日、2008年1月4日、2月22日,被告丈夫张向仁因经商所需分别向原告借款4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合计900万元,由张向仁出具借条二份。现张向仁已于2008年5月9日亡故,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被告陈红君辩称,借款是事实的,但是并没有经手这些款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元,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