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建红与金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红,金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3号原告何建红,经商,乌市稠城街道车站路200号16单元5楼。委托代理人胡光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中,经商,家住义乌市苏溪镇徐丰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红与被告金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红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红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何建红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