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六中与杨小宁、何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六中,杨小宁,何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2号原告楼六中,男,1946年5月11日出生,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桥头村2组。被告杨小宁,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杨街村2组。被告何惠芳,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杨街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六中与被告杨小宁、何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六中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楼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