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雪林、华展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雪林,华展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297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慧斌,原告单位职员。被告:姜雪林,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衢州市衢江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姜家坞村。被告:华展斌,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派溪头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105312317。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雪林、华展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姜雪林下落不明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雪林的起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姜雪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姜雪林的起诉。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