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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雪林、华展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雪林,华展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297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慧斌,原告单位职员。被告:姜雪林,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衢州市衢江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姜家坞村。被告:华展斌,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派溪头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105312317。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雪林、华展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姜雪林下落不明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雪林的起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姜雪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姜雪林的起诉。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