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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兴山与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王同仁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山,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王同仁,王晓明,王宏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32号原告林兴山,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桐畈镇王家村田元关3号。委托代理人陈思盛,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中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芝琴,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剑,公司员工。被告王同仁,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义亭镇天塘村1组。被告王晓明,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石避村11组。被告王宏能,农民,乌市佛堂镇石避村1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兴山诉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王同仁��王晓明、王宏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兴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晓明、王宏能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兴山撤回对被告王晓明、王宏能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