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商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池双阳与台州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双阳,台州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09)浙商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双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上诉人池双阳为与被上诉人台州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台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台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缴费义务及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池双阳既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池双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台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梅代理审判员 范启其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