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747号原告:张××。被告:曹××。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停止办理被告曹××所有的位于桐乡市高桥镇南日工业园区的房产证号为00××10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即日起查封被告曹××所有的位于桐乡市高桥镇南日工业园区的房产证号为00××10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水乔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艾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