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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747号原告:张××。被告:曹××。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停止办理被告曹××所有的位于桐乡市高桥镇南日工业园区的房产证号为00××10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即日起查封被告曹××所有的位于桐乡市高桥镇南日工业园区的房产证号为00××10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水乔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艾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