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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甲、王乙因与被上诉人罗××承揽合同纠纷一、罗××与王甲、王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甲。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乙。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上诉人王甲、王乙因与被上诉人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08)长矿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甲、王乙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协议内容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上诉人王甲、王乙由此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甲、王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甲、王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育琴审判员  张蔚隽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本裁定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凌烈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