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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毛纺织厂与上海××路××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毛纺织厂,上海××路××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04号原告:新昌××××毛纺织厂。住所地:浙江省××县××工业区。诉讼代表人:梁××。委托代理人:陶××。被告:上海××路××司。。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毛纺织厂与被告上海××路××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毛纺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新昌××××毛纺织厂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