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金××、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金××,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118号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楼。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金××。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告金××、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岳根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