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司与上海××雅××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司,上海××雅××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380号原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叶×。被告上海××雅××司,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司与被告上海××雅××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64元,由原告浙江××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