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国富与王波、王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富,王波,王华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245号原告:徐国富。委托代理人:胡爱平。被告:王波。被告:王华东。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柳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富诉被告王波、王华东、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富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徐国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波负担。审 判 长 余建军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