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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祥××县××实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祥××县××实业××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04号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周××。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祥××县××实业××责任公司,住所地:祥××县××城镇清××路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祥××县××实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80元,减半收取3540元,由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