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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515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许××。被告:韩×。原告陈××为与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9元,减半收取1489.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