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515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许××。被告:韩×。原告陈××为与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9元,减半收取1489.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