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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甲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甲,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87号原告:毛甲。委托代理人:毛乙。被告:蒋××。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甲诉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甲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甲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盛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