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吴××、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吴××,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80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吴××。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林××、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97元,减半收取计8348.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长 黄 蓁审 判 员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