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7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浩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