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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7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浩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