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德××××有限公司、宁波××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德××××有限公司,宁波××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初字第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德清县××××号。负责人: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被告: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经济开发区××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被告:宁波××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金融大楼××楼××座。法定代表人: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下称德××农行)诉被告德××××有限公司(下称绿××公司)、宁波××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下称北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德××农行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等为由,请求撤回对绿××公司、北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农行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974元,减半收取为714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64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负担。审判长窦修旺审判员姜铮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湖商初字第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浙江省德清县××××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德××××有限公司,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经济开发区××东街××号;宁波××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开发区金融大楼七楼b座(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被告:德××××有限公司,宁波××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窦修旺姜铮姜铮二〇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陈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