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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盛纪忠与袁小萍、黄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88号原告:盛纪忠。被告:袁小萍。被告:黄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纪忠诉被告袁小萍、黄鹏杰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纪忠撤回对被告袁小萍、黄鹏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1元,减半收取6,2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