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盛纪忠与袁小萍、黄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88号原告:盛纪忠。被告:袁小萍。被告:黄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纪忠诉被告袁小萍、黄鹏杰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纪忠撤回对被告袁小萍、黄鹏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1元,减半收取6,2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