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樊养绪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养绪,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养绪。委托代理人范延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号E阳国际大厦内。法定代表人闫大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伟,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樊养绪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养绪又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樊养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养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122.5元由樊养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刚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代理审判员 童 超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