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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物资经营部与徐××、李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物资经营部,徐××,李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390号原告:象山××物资经营部。住所地:象山县××××号。负责人:盛×。被告:徐××。委托代理人:周××。委托代理人:李乙。被告:李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物资经营部与被告徐××、李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合力物资经营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辙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辙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物资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黄传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白东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