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纸箱厂与庞茂、管子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纸箱厂,庞茂,管子军,郎胜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705号原告:浙江黄岩纸箱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印山路208号。法定代表人:杜宏星,该厂厂长。被告:庞茂,口街道水角村28号。被告:管子军,口街道唐家岙村300号。被告:郎胜德,江口街道山下郎村一区1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黄岩纸箱厂为与被告庞茂、管子军、郎胜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1016.50元,由原告浙江黄岩纸箱厂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