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庆瑞与岳致安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936号唐庆瑞与岳致安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庆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西安市长安区子午正方工艺制品加工厂有被执行人岳致安租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西安市长安区子午正方工艺制品加工厂应付岳致安租金中的22555元交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拥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