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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温瑞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鞋业有限公司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鞋业有限公司,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温瑞商初字第147号原告瑞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鞋业有限公司以双方有调解可能为由,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元,由原告瑞安××××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詹应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