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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514号原告:严××。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海  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