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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屠××、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与屠××、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屠××,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屠××、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嵊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袁××,王××,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屠××。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号。法定代表人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原审被告嵊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街道北艇路××号。法定代表人袁××。原审被告袁××。原审被告王××。原审被告董××。上诉人屠××、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原审被告嵊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袁××、王××、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认���,本院按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限期预交上诉费某某书(该通知书于2009年3月10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