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有限公司与苏州××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有限公司,苏州××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30号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顾××。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苏州××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镇××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1元减半收取234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