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与孙××、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孙××,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738号原告: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住所地:桐乡市××号。负责人:曹××。被告:孙××。被告:陈××。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诉被告孙××,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19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孙××,陈××所有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查封被告孙建兴在桐乡市春蕾丝绸有限公司股份90股,金额90000元,占股3.13%,或查封、扣押两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孙××,陈××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存款290000元;2、自即日起,查封被告孙建兴在桐乡市春蕾丝绸有限公司股份90股,金额90000元,占股3.13%;3、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水乔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艾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