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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执字第168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袁秀琴、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秀琴,罗明,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临执字第1684-1号申请人袁秀琴被执行人罗明被执行人高玉兰袁秀琴申请执行罗明、高玉兰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临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秀琴于200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514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明、高玉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秀琴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罗明、高玉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执字第16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明、高玉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秀琴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百度搜索“”